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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須具有親子鑒定的科學證據 |
親子鑒定,依《家事審判規則》第7條第3項的規定,應依民事訴訟證據調查的方法行之。法官應依《民事訴訟法》第304條指定鑒定人并詢問鑒定人后命為鑒定,又依同法第310條規定,法院亦可囑托民間企業鑒定。實務上大多采取后者的方式。鑒定費用依《家事審判規則》第11條的規定,雖以國庫墊付為原則,不過通常依該條但書規定命當事人預納鑒定費用。
第23條審判的程序,雖然可以區分為以當事人間成立合意為目標的人際關系調整階段,以及為審查其合意正當性的審判階段;但對于取得當事人或關系人供述證據(法庭審理、調查官調查)及取得親子鑒定等科學證據的事實調查及證據調查,實際上不問調解階段或審判階段,得隨時進行。上述兩階段,在采集證據上并不予以區分,無論何一階段,供述證據及科學證據均依其必要性而加以搜集。
若僅依供述證據,對于該親子關系存否即可達到確信程度的心證時,家事法院的法官通常立刻進行第23條的審判。并非須具有親子鑒定的科學證據不可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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